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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坝县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
日期:2014-03-06   来源: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优海   发布部门:新闻办   点击数:0

 

作者简介:

·陈优海,平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庭负责人。

·本文获平坝县人民法院第九届(2013)审判研讨会三等奖。

 

 

对平坝县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

 

陈优海

 

 

内容摘要:平坝县地处安顺市的“东大门”,中心城区距省会贵阳市48公里,距安顺市39公里,沪昆高速公路、贵黄高速公路、株六铁路复线及正在建设的长昆高速铁路等穿境而过,交通十分便利。全县面积999平方公里,辖64200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总人口36.4万人。平坝县为贵安经济新区的核心规划区,辖有夏云工业园区、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011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50.96亿元,经济发展水平较高[1],民间资本流通较为活跃。笔者拟通过对近年来平坝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研究,力图以小见大,对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以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包括注释共8478字。

关键词:平坝县  民间借贷  审理  调研

 

 

一、案件基本情况

平坝法院2011年、2012年、20131-9月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169件,其中2011年审理60件,2012年审理53件,20131-9月审理56件,各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数占当年民事案件审理总数的7%左右。

(一)按主体情况划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占大多数,共148件;自然人与公司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为21件。

(二)按借贷数额大小划分,借贷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共92件,占全部民间借贷案件数的54.44%5万至10万元之间的34件,占比20.11%10万至100万元之间的35件,占比20.71%100万元以上的8件,占比4.74%

(三)按结案方式划分,在已审结的152件案件中,判决57件,调解59件,撤诉34件,其他方式结案2件。

二、案件的整体特点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占多数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2]。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但由于国家的金融政策禁止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因此目前法律认可的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从上述我县民间借贷的主体分类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表面上占大多数,但从实际情况分析,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不一定占少数。这是由于多数企业对外举债常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的名义进行,将本质上为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甚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转变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这种情况尤其在家族式企业、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的企业更为常见。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企业的债权债务经常出现混同,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风险,很难准确划分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各自的债权债务。

(二)借贷数额不断增大

统计数据显示,2011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借贷案件为38件,2012年下降为32件,20131-9月为22件。相反,100万元以上案件有增多之势,2011年为1件,金额为130万元;2012年为2件,金额分别为118万元、137万元;20131-35件,最大的单笔金额达680万元。借贷数额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平坝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间闲散资金较为充裕。另一方面,政府近年来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各种工业园区的建立以及贵安新区规划实施等所带来的各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也助推了民间资本的总量。由于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民间借贷成了多数投资者的选择。同时,在资金运作方面,分散、零小的借贷方式正逐步被大额借贷所取代,越来越多的资金持有者选择将资金交由某一特定的组织或个人打理,以赚取稳定、丰厚的回报。

(三)问题突出呈现

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自主性,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存在许多问题。1、借贷形式随意性大。大多数只有一张借据,没有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借据一般都没有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利率等方面的约定;设立担保方式不规范,如保证人仅在借据上签字,未注明保证方式;提供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的,仅收取相关的产权证书,未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等。以上借贷关系中关键要素的缺失,都为纠纷埋下了隐患。2、借款利率问题。多数借贷主体约定的借款利率往往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甚至演变成高利贷,出现利滚利、利转本等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3、资金的来源问题。部分贷款方将非法所得通过民间借贷进行洗钱,使得民间借贷成为洗钱行为的高发地,应当引起足够重视。4、借款的用途问题。部分民间借贷是因赌博行为引起的,为规避国家不保护赌债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往往“以生产经营缺少资金”等为由,订立借款协议,增加了审理的难度。5、借款资金的交付问题。对于小额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但对于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借贷关系,当事人仅提供借条,而未能提供如银行转账单、汇款单、对账单等交付凭证,这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难度,尤其是当被告否认收到所借资金时,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更加突显。

三、焦点问题的分析

(一)利息问题

除了公民之间的小额借贷之外,大多数的民间借贷都是有偿的,都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但就利息而言,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是约定利率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在笔者审理过的案件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最高为月息8%,最低为月息3%,都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有的未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民间借贷利率更高,可以说,每件民间借贷案件法院都需要对借贷双方的借款利率作出调整。

在此,有必要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赘述几句。首先,贷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第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同期、同类两层含义。关于“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利率表包括了5个利率档次,分别为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年至3年(含3年)、3年至5年(含5年)、5年以上,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适用利率档次时,首先需确定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在同一个时期,其次要根据欠款发生日至实际还款日或判决生效日期长短确定所对应的利率档次。关于“同类”,涉及对贷款的分类,如按贷款担保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按时间的长短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期、长期贷款,因此,人民法院需要按照同一类别或性质的贷款来确定利率。

但是,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方面又面临了新的问题。2013719,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37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这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发布贷款基准利率,那人民法院又如何适用贷款基准利率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各地法院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作为贷款基准利率适用标准[3]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写为shibor,它是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每天11:30发布。

二是本金中预扣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实践中,出借方会采取隐晦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规定。一种方式表现为:出借方在将款项交给借款人时会截留部分本金,但不会当场出具收到利息的凭证,其会在截留的本金到达约定的利息期限时,再出具凭证;另一种方式为:将利息合并计入本金,从而使合同形式上表现为无偿合同。依照法律解释的规则,借款的利息当然不得预先加入本金。当借贷双方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一方很难证明借款本金的实际数额及利息约定事由,因为在不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法律推定为无利息,出借方自主张返还借款之日起可依法定利率计算利息,这种规则对于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规避方式构成了某种保护[4]

三是复利问题。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可否约定计收复利,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禁止性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均允许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收取复利,因此,在公民、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复利的,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只要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5],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之规定。

四是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的问题。实践中,在借贷合同中既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很多,对此应分情况处理。违约金在性质属于惩罚性措施,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约定,但如果约定标准过高,可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而逾期利息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措施,如果当事人对借款期限内利率有约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10发布)的规定,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50%,作为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如果当事人之间系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6]

(二)借贷资金的来源及去向问题

对于贷款资金的来源,多数贷款人认为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从而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或由于其他原因拒不配合法院的调查,使得法院难以查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有对通过虚假诉讼方式确认不合法的债权或资金进行审查的规定,规定要求对虚假诉讼不仅要驳回诉讼请求,而且要对妨碍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因此,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涉及大额资金且资金的数额明显超过贷款人正常收入的情形,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就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对于借贷资金的用途,大多可通过借款合同或借条来查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多数借据内容简单,很少写明借款用途,即使写明了借款用途,实际用途也可能与借条不一致,对此法院很难查明,一般只能按照借条上写明的用途来认定。二是部分借款名为借贷,实为财赌。借方通常是在赌输的情况下,为了赢回赌资在赌博现场向组织者或者他人借款,贷款人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为“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合法形式,以求将赌债合法化。诉讼中,在债务人提出借款为赌债的情况下,多数没有证据证明,只是提出口头抗辩,法院很难支持其抗辩意见。

(三)关于借条的认定问题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最直接证据,表现形式主要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形式,在认定借条真实性、合法性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借条内容不清楚。有的借条没注明借款时间、借款用途;有的没有还款期限;有的还款时间早于借款时间;有的借贷双方以外号、绰号、小名、别名等代替姓名等,这些都为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增加了难度。对于上述模糊借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对于没有借款时间,借贷双方认可借贷时间的,法院可予以认可,双方对借款时间产生争议的,双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没有借款用途,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作出判断,若用途不合法且出借人明知的,对出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没有还款期限的,自出借人主张权利时,借款人应予偿还;借贷双方以外号、绰号、小名、别名等代替姓名的,如双方对身份无异议的,可予以认可,如有异议,又不能查明真实身份的,对出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没有利息约定的,视为无偿借贷,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予以支持。

二是混淆收条与借条的证明效力。很多人对收条与借条之间的区别认识模糊,有将收条当作借款合同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由此有必要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借条属于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签订收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贷款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收到借款的证明;二是在借款人偿还贷款人债务之后,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证明其收到欠款的证据。此处的收条是指第一种情况下签订的收条,如果贷款人以借款人向其借款时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条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法官不能单独以此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还需结合其他佐证对收条的证明效力做出明确认定,因为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而不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

三是债务人主张被胁迫签订借条。借款合同应是借贷双方自由意志的结果,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审查借条是否为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主张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是综合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债务人很难就被胁迫的情况提供证据,法官也很难撤销借款合同。但是现实中确实会存在债务人非基于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形,对此法官在审查其真实性时,应通过了解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有谁在场,有无担保、抵押,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细节来综合判断,对于能够充分证明借款合同存在被胁迫等非基于借贷双方自愿的情况,法院应判定撤销合同。对于经法院判决撤销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偿还贷款人实际支出的本金。

(四)借款资金的交付问题

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的原告仅凭一张借条或欠条就将被告诉至法院,未能提供所借款项的支付凭证,并称借贷是以现金交付方式完成的。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凭借一张借条或欠条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查清交付的事实;另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或欠条是借贷关系存在的原始、直接凭证,只要存在,就应当以此认定案件的事实。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指出:“一贯以来,我们就是单纯以欠条、借条作为现金交付的凭证,但是现在我们强调要查明交付的事实,与我们以前坚持的思路相比,有所调整、有所变化,这种调整与变化主要是因为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指数不同,比如在贵州、云南等地,大额的资金一般来说是不可能通过现金交付的,而是要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而在天津、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资金交付,就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的”[7]。笔者认为,对借款资金交付问题,应结合借贷双方的经济水平、借款金额的大小、当地的交易习惯、经济状况及个案中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坚持必要、谨慎原则,查明借款资金的交付,以防止虚假诉讼、恶意欺诈的发生。

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借条的认定、借款资金的来源、用途及交付、利息的约定、担保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瑕疵与不足,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当事人缺乏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知识,借贷行为随意性大,导致借贷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全,甚至缺少必备的条款,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为此,司法机关应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厂矿等活动,借助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宣传媒介宣传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知识,通过个案展示,以案说法,使人民群众熟识国家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在签订借贷协议时能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对自己在借贷关系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预判,从而做到从借贷关系成立之初即有充分的权利意识、证据意识及风险意识,这样一方面能有效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即使产生纠纷,因有完备的证据来证明各方关系,也使法官易于判断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确定各方的责任,尽快解决案件。

(二)完善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管理与引导

与管理规范、监管严格的金融借贷相比,民间借贷目前仍处于自主发展的状态。但由于其所具有的方式灵活、手续简便、担保门槛低等特点,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个人及中小微企业创业的主要融资方式。在民间资本发达的浙江、江苏等地,民间借贷更是占据了整个借贷市场的近一半的份额。盲目地强化监管、抵制民间借贷,显然不符合民间借贷市场的现实状况,反而会滋生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后果。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应化堵为疏,对其给予正确的市场引导,畅通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规范借贷行为。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银监、人行、工商等政府部门,应与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协调沟通,成立相应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机构,在为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民间借贷法律服务的同时,适时掌握民间借贷资金流动趋势及利率走向,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监督体系,定期发布行业及特定群体的风险预警,逐步完善个人征信记录,从而有效避免高利贷、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推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目前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基本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的实践经验,也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复杂的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就民间借贷的形式、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专门的规定,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也应根据民间借贷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指导地方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2013年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也表示,最高法院已将民间借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进行研究,目前已经完成司法解释初稿的起草。我们相信,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必将有力推进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

 

民间借贷是涉及金融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基本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已不仅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更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8]。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一方面需要以司法裁决的方式保护合法债权,维护民间资本市场的稳定,推动其良性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需要借助司法力量打击非法债权及恶意、虚假诉讼,防止民间借贷成为冼钱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切实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http://www.pingba.gov.cn/Category_106/Index.aspx ,平坝县人民政府网“平坝概况”,2013101访问。

[2]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2013年贵州省民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2013820

[4] 王玉海、刘斌:《浅谈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调研,网址:http://130.1.1.5/gaofa/list.asp?unid=13247

[5] 刘文:《关于李七庄地区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调研,第46期(总第927期),网址:http://130.1.1.5/gaofa/list.asp?unid=13305

[6]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3412),来源:律师维权网,2013101访问。

 

 



[1] http://www.pingba.gov.cn/Category_106/Index.aspx 平坝县人民政府网“平坝概况”,2013101访问。

[2]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第155页。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2013年贵州省民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2013820

[4] 刘文:《关于李七庄地区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调研,第46期(总第927期),网址:http://130.1.1.5/gaofa/list.asp?unid=13305

[5] 本处及下文提到“适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在2013720后是否适用有待探讨,在新司法解释未出台前,本文暂且采用这一表述方式。

[6] 王玉海、刘斌:《浅谈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调研,网址:http://130.1.1.5/gaofa/list.asp?unid=13247

[7]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3412),来源:律师维权网,访问日期:2013101

[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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