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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证分析——以贵州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为视角
日期:2014-03-06   来源: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   作者:肖树平   发布部门:新闻办   点击数:0

 

作者简介:

·肖树平,平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本文调研采样时间点为201371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11月有关规定出台后,文章相关内容做了修改。

·本文获平坝县人民法院第九届审判研讨会一等奖。

 

 

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证分析

——以贵州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为视角

 

肖树平

 

 

[内容提要]审判公开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司法的社会性与人民性的制度体现。本文阐述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结合工作实践,对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进行调研分析,指出审判公开必然要求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上网作为裁判文书公开的最好方式,当前落实的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健全工作机制,只有主动积极应对才会找到出路,有所作为

[关键词]审判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  互联网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1]。作为一条审判原则,审判公开在我国的法院组织法和各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把“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明确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是反映和记载诉讼过程和结果的最直接载体,其向社会公开程度也直接体现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程度。近年密集出台裁判文书公开有关规定,不断推进了我国司法公开的历史进程,同时也给法院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现实问题与探讨空间。

一、裁判文书公开:审判公开的必然

(一)审判公开的历史渊源与价值理念

历史上,审判公开理念是针对中世纪欧洲封建主义专治、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最早提出审判公开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其在《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2]。这是审判公开原则的最早体现,后为各国普遍接受并强调。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而言,一般认为审判公开具有三大价值:

1、保障司法民主。审判权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因此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审判公开保障司法民主,这是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2、促进司法公正。审判公开能提升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使法院和法官正当行使审判权力,促进司法自律,消除司法神秘主义和内部规则,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裁判。

3、实现社会引领。通过审判公开,发挥司法审判的行为评价、价值指引、社会教育作用,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推进社会道德建设,引领社会风尚,弘扬公平正义。

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审判公开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同样也具有以上功能和价值。

(二)我国审判公开与裁判文书公开历程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之后发布的两个“五年改革纲要”都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审判公开。随之,制定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十几个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文件。通过这些改革举措,司法公开已经从原来单纯的庭审公开演变为全方位公开,司法公开的形式也从传统静态的方式逐步发展到多角度、动态性、信息化的方式。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的制度。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2009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五项“文书公开”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2010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3],对各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原则、范围、时限、审核管理和文书的技术处理及当事人告知义务等进行规范,并明确各高级法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20131121,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4],全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三大平台”。

二、全省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分析

借助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具有操作简便、成本低廉、及时快捷等优点,同时还能即时互动,广泛收集公众的意见建议,是法院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最佳平台。为此,本文以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为样本[5],对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进行调研。

(一)基本情况

全省98个法院[6],开通对外网站的有46个。除省高院外,有8个中级法院有外部网站,其余38个为基层法院,仅占全省法院数的46.9%,其中有外网的基层法院仅占全省基层法院的42%

从开通外网的法院看,有裁判文书公开栏目的有43个,其中作为一级栏目的有32个,作为二级栏目归入“审务公开”或“审判业务”等相关栏目的有10个。在裁判文书栏目里有实质内容的法院有30[7],仅占全省法院的30.6%。对栏目内裁判文书内容进行实时更新[8]的有15个法院,仅占全省法院数的15.3%。对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有18个法院,占实质性落实裁判文书上网法院数的60%

从已上网的法院看,网站首页上“裁判文书”作为一级栏目的法院所占比例较高,但也有部分法院将“裁判文书”作为“审务公开”、“审判信息”或“审判业务”等一级栏目的子栏目,需依次点击或仔细查找才能找到裁判文书查询入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23个法院在文书栏目内以“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对文书进行归类,相对较规范,其他法院将全部文书均放在一起,显得比较杂乱。另外,有11个法院在网站页面或裁判文书栏目内设有检索工具,能通过关键字查询进行检索,而其他法院没有设置检索工具,随着上网文书的增多,对文书的查询会比较困难,特别是当要有针对性地查阅某一特定裁判文书时。在检索设置方面,有的法院相对较完善,不但能以年份、案件类型、案号等为条件检索文书,还能以文书内某一关键字检索到文书。

从实际工作情况看,机制也不规范和健全。这体现在各级法院对该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不相同,有的法院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的法院由研究室负责,有的法院由外宣办负责,也有的法院由各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交技术处(室)上网。在文书内容上,有的法院公开的文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进行技术处理;有的法院对上网文书彻底进行技术处理,当事人姓名等有关信息都不公开,甚至连法官姓名都不公开;也有的法院对上网文书全部未进行技术处理。同时,在对业务部门的要求约束上,也没有具体的考核规定或时限要求,随意性较大,没有规范的采集报送程序或审查上网程序。

(二)情况分析

从全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整体情况看,工作开展力度相对不够。这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对新时期法院司法公开、外对宣传工作的认识不够。这可以从外部网站的建设情况反映出来。全省三级法院共98个,建有外部网站的仅46个,占比仅为46.9%。有的法院仍将司法公开、对外宣传工作停留在平常由办公室写写信息简报,或遇上大型政法宣传活动就上街发发宣传资料的老套路上,思想认识跟不上形势的变化发展,视野不宽广,思维不超前。

二是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认识不够。从全省法院的情况看,文书上网的法院仅为全省法院数的30.6%,而进行实时更新的法院仅为全省法院数15.3%,在开通外网的法院中,也仅占32.6%。大部分法院的文书多为2012年以前的,有的法院文书栏目内仅有25份裁判文书,栏目无形中变成了僵尸栏目或“文书样式”栏,并未真正落实“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的要求。这一方面反映出大部分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认识还不够,同时也体现各地法院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措施落实也不够。

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存在怕出错、怕出丑、怕惹麻烦的思想。一些法院认为,将裁判文书放在网上曝晒,某些文书中的小细节或小错误经网络放大,容易引起媒体炒作,或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无形中会损害法院的形象,也增加法官办案的压力,甚至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另外,也有的院领导或审判人员认为,裁判文书上网会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增加法院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当事人本已平息的纠纷,却因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引发公众评论又激起波澜,无形中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纠缠。为此,有的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不感冒,甚至有抵触。也有的法院采取相关策略,要么不开通网站或不在网站上公开文书,要么选取部分优秀文书上网,将裁判文书栏目变成了优秀文书展示栏或裁判文书样式栏。

2、工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工作机构不健全。从全省各级法院的实际操作看,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各个法院做法都不一样,管理部门也各不相同。这反映出全省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上,还未建立统一的组织工作机构对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二是工作机制不健全。虽然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新、旧两个规定对上网文书的范围、时限、审核、管理机构职责等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仍需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当前全省法院也未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三级法院该项工作在落实中相对比较杂乱,甚至有的法院至今未开展工作。同时,在网站查阅界面的设置上,各级法院也是做法各一,无章无循。

三、建议与对策

(一)强化思想认识

1、强化建设外部网站、创新新时期法院司法公开和对外宣传工作的认识。

关于宣传工作,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就明确为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9]。法院的宣传工作,在内容层面,既包括对日常司法审判活动的宣传,也包括公民普法和法治教育;从形式上讲,既包括主动的告知,也包括被动的解惑;从效果上讲,既要推进司法公开,又要普及法律、宣传法制。

法院对外网站的建设,是党和国家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主动发布信息、宣传自身工作和展示自身形象的窗口,也是服务群众诉讼、了解群众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窗口和平台,是落实司法公开的有力措施和有利途径。另一方面,法院外部网站也是法院主动掌控网络舆情的平台。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和应用,在今天的自媒体时代,每一个人随时随地都可能成为舆论的制造者、发布者、传播者和接收者,这就要求法院既要有自己宣传工作的主阵地,更要变被动为主动,以权威、及时的信息发布抢占先机,澄清事实,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舆情的负面影响。因此,各级法院应重视和加强对外网站的建设,把网站办出特色和品位,通过外部网站推进法院司法公开,提升宣传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牢牢把握政治导向,积极引导主流舆论,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创新司法为民举措,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更好地赢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宣传中服务群众、引导舆论、展现工作。

2、强化对裁判文书上网重要性的认识。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最终产品,是法院阐释法律、接受监督、宣传法制最直接和最主要的载体,也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集中连接点。裁判文书上网,既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有力措施。法院将裁判文书上网,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的行为评价、价值引领和行为教育功能,体现审判活动对社会行为的规制作用,这对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众法治认知和信仰、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均具有积极作用。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所言,“人民法院将庭审过程公开,实际上是一堂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人民法院的一份份裁判文书公布,则成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法制学习材料……”[10]

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可以让公众更近地了解司法审判,更好地监督司法权力运行,实现公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与表达权,是司法审判走出神秘主义,走近人民群众的有形载体,是法院工作赢得公众信赖的重要措施,是司法阳光化的重要表现。同时,裁判文书上网,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量、完善法律法规、开展法学研究还具有现实意义。可以说,裁判文书上网既是法院工作改革的深入,也是新时期法院应对挑战与机遇的创新,是人民法院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对裁判文书公开与上网工作,各级法院应强化认识,高度重视,从各方面加大工作落实力度,积极作为,贯彻好“依法、及时、全面、规范、真实”的裁判文书公开原则。

3、转变怕出错、怕出丑、怕自找麻烦的思想观念。

实践中,部分裁判文书因法官责任心或法官业务能力不强,出现文字错漏或说理牵强,引起社会炒作。这一方面反映出法院审判队伍司法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裁判文书公开与社会监督对法院工作发展的推进作用。将所有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让每一份文书都接受群众的检阅,办案法官就会更加认真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更加细心地拟写每一份裁判文书,主动提高司法业务能力,积极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强化裁判的说理性和逻辑性。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倒逼案件审判质量,使法院审判工作更加经得起检验,这正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内涵式发展”[11]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法院和审判法官都应自觉适应不断深入推进的司法公开工作,特别是办案法官要主动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文书制作质量。通过裁判文书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培养司法自信,提升司法公信。

(二)规范工作机制

虽然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对裁判文书上网范围、技术处理、公布时限、审核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条文规定比较原则,省高院仍有制定实施细则现实必要性。在此,对细则内容作如下建议。

1、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管理部门

实践中,全省三级法院有的将该项工作设置在审判管理办公室,有的法院以研究室为归口部门,也有的法院明确为外宣办或技术(处)室的工作职责。随着该项工作的深入,上网的裁判文书将日趋增多,工作也会日趋繁重和具体,全省三级法院从上至下统一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该项工作,对于理顺日常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很有现实必要。20136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并在开通仪式上答记者问。从现实情况看,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案件管理的直接部门,对裁判文书的评查和质量把关具有相对集中的工作力量,这有利于文书上网的审查与技术处理。在此,建议全省法院统一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归口到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其负责生效文书的采集、审核、处理、上传,以及网民意见反馈的收集、裁判文书质量报告的发布、文书补正程序的运作、工作的研究改进等,并进行专人专职专管。

2、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程序

审核是裁判文书上网的必经程序。各级法院都应当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审查责任制。一是审核文书是否有错漏及是否生效,二是审核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宜公布的情形,三是审核当事人、办案法官或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裁判文书不宜上网的异议是否成立,四是审核裁判文书相关内容的技术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议省高级法院建立统一的审核规范,以便于各地法院实际操作。

3、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这是裁判文书上网需妥善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应在公开的同时保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调研中,可以看到有些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往往涉及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组织的隐私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也有些文书虽然已进行技术处理,但从未处理的信息,仍能关联并定位到特定当事人,近而侵害当事人隐私。因此对上网文书的技术处理还应进一步审核完善。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如涉及当事人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商业秘密、通讯地址和企业代码,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进行删除处理。当然,经过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应当保证文书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特别是上网公布的裁判内容要与裁判文书原本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应严格界定不宜公开的情形,不因当事人异议而掣肘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旧《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裁判文书公布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不公布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的,不应在互联网上公布”。虽然新规定对此进行了删除,在第五条仅规定人民法院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未赋予当事人异议权。但实践中必然涉及对当事人异议的审查。现实生活中,一些民事诉讼的败诉方、被执行人都不希望违约或侵权行为被大众知晓,刑事被告人也不愿意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公之于众。但从理论上说,当事人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就变成了司法权力运行的社会产物,是一种公共产品。法院出于社会需要或为公共利益而公布裁判文书,不应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即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当事人的意见或异议,应以文书符合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形为前提。当事人的意见或异议实际只是对法院公布文书工作的监督和辅助,其异议情形和范围不应当无限度扩展,进而使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无法落实。

4制定相关规定,规制和打击利用法院上网的裁判文书从事不法行为的现象。由于裁判文书的内容往往涉及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信息,因此各级法院除对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外,还应规制媒体或个人擅自利用上网裁判文书散布他人个人信息、牟取不法利益或肆意恶搞的行为。比如,文书应当以图片方式上网,以防被复制或在第三处发布。

(三)完善全省三级法院外网建设和文书查询界面

1、建立全省三级法院互通互联的外网机制

从调研情况盾,全省法院已开通的外网,基本上首页的栏目和模块框架均不统一。别具一格的首页设置虽然能体现各地法院的地域文化特色和工作亮点,但同时也使全省法院的信息资源相对分散,不利于信息共享。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入,今后庭审旁听、庭审直播、公开听证、民意沟通等司法公开的方式也将以外部网站为渠道和平台,全省三级法院外部网站的统一构建、互联互通,将会更有利于信息的共享和相关工作的一体动作。当前,全省法院应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三级法院外网集群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提升司法宣传和司法公开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的有效运转建好网络平台,奠定技术基础。从另一侧面而言,统一规范全省三级法院外网建设和栏目设置,与各地法院特色文化元素的表达和个性彰显并不矛盾或冲突。

2、规范全省法院裁判文书查阅界面

直接、便捷的文书查阅界面,在方便公众查阅的同时,也体现法院对公开的自信和司法服务理念的提升。因此,建议统一将“裁判文书”设置为网站首页的一级栏目。同时,统一按案件类型对裁判文书进行分类,统一对裁判文书按原文书编号进行文档命名。另外,建议在网站内设置信息检索工具或裁判文书检索工具,为公众提供快捷、高效的文书或相关信息查阅服务。

至于是由各级法院统一在某一专门网站平台上公布裁判文书,还是由各级法院分别公布查阅,虽然新规定出台前省外法院的做法也各不相同[12],且新《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明确由“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但出于工作效率和工作量考虑,建议在过度期可以设置多平台公布机制,对重大案件或典型案例,承办法院与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可以上网公布;对上级法院审理的在下级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下级法院一审后上级法院二审的案件,也可以在上、下两级法院网站上公布查阅。当然,如果全省三级法院甚至全国法院在今后按“天平工程”规划建立起信息集群的互联共享或信息查询机制,这一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和司法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必将更多地参与到司法审判工作中,法院司法公开以及相应的裁判文书公开将成为常态。而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一种最具体、有效和便捷的方式,也将会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参与和监督,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通过主动公开增进了解,促进沟通;通过公开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推进法院系统乃至整个法律界的学习交流,提高司法工作质量;通过公开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因此,省高级法院既要超前谋划、科学规划,统一规范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各级法院也应转变思想、健全机制,积极应对,有所作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

[2] 黄风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3] 最高人民法院20101121发布,以下简称“旧《裁判文书上网规定》”。

[4] 以下简称“新《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新规定与2010年的旧规定相比,一是改“可以”为“应当”,即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都应当上网;二是改“上网审批”为“不上网审批”,即审批的对象是个别不上网的文书;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明确除几类案件需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姓名进行匿名处理外,其余案件均应实名公开。另外,还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建立便捷的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

[5] 本文调研采样时间点为201371020131121最高人民法院新的规定出台后,文章某些内容做了进一步修改。

[6] 调研未涉及贵阳市铁路运输法院。

[7] 有实质内容指裁判文书栏目内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本文在调研采样中,对网站访问时栏目内仅有10份以下裁判文书的法院,视为裁判文书栏目内无实质内容。

[8] 旧《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第五条明确,“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新规定进一步将上网时限明确为“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本文调研中,对网站裁判文书的最近更新日期已超过60日的法院,视为未实时更新文书内容。

[9] 该条内容为: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10] 《司法公开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革》,蒋惠岭,2011919《平安法制周刊》文章。

[11] 2013726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指出,要坚决摒弃以增加司法资源应对需求增长的习惯性思路,以强化自身建设作为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把内涵式发展作为解决队伍建设自身问题的现实路径,把能力培养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深挖内部潜力,提高审判效能,激发队伍活力。参见《人民法院报》2013726第一、四版。

[12] 省外有的法院统一开通一个专门的裁判文书网站发布裁判文书,同时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也在外网上公布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http://ws.hncou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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