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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量化目标考核细则
来源:bet365足球比分007   作者:洪丹丹   点击数: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量化目标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使工作的考核和评比更加科学、公正、合理,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绩效考核规定和《本院绩效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超执行期限的,每件扣10分,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未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报请院长审批的,每件扣1分。

二、执行员在收到案件后10日内,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的,每件扣0.5分。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明确、具体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自收到案件之日起7日内未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情况紧急的,未在收到案件后3日内进行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每件扣2分。

四、执行员在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每件扣2分;在完成财产调查之日起3日内未将财产调查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每件扣0.5分。

五、执行中需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未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每件扣2分。承办人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未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每次扣1分。承办人未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的,每次扣1分。

六、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未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每件扣1分。

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时,因手续不完善造成相关财产流失的,每次扣3分;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未作出解除查封、扣除、冻结裁定送达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每次扣3分。

八、执行员收到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后,未在15日内开始执行的,每件扣1分;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未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的,每件扣1分;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承办人未书面函请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到法院执行的,每件扣1分。

九、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未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的,每件扣2分。

十、对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而未纳入的,每件扣0.5分;对应当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屏蔽的,每件扣0.5分。

十一、对应当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而未采取的,每件扣2分;对不符合拘留、罚款条件而采取拘留罚款的,每件扣2分。

十二、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未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审查处理意见的,每次扣1分。

十三、未按照规定移交卷宗、文书上网、报送数据的,每件扣0.5分。

十四、未按照规定启动网络财产查控的,每件扣1分;对于查到的财产,能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未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的,每件扣1分;需要线下控制的,未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的,每件扣1分。

十五、终本案件未按规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每件扣1分。

十六、对已经终本的案件,未按规定自结案之日起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财产网络查询,并告知当事人的,每件扣1分。

十七、不符合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条件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每件扣1分。

十八、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未在7日报经相关负责人审批的,每次扣1分。

十九、执行案款未按照一案一账户流转的,每件扣1分;案款到达案件一案一账户后,具备案款发放条件的,自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1个月内未发放的,每件扣1分。

二十、执行标的到位率达60%,实际执结率70%,结案率达9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1分,上升一个百分点加0.1分。

本考核细则自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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