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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的实施办法
来源:bet365足球比分007   作者:洪丹丹   点击数: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的“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的庄严承诺,实现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省法院印发的《关于全省法院力争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十三条措施》的精神和要求,对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结合本院实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执行

(一)执行保全

1、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要求各立案、民商事审判团队,对有请求金钱给付内容的诉讼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对于交通肇事、抚养费、赡养费类案件的保全担保财产比例应适用最低担保比例原则。同时,与辖区内保险机构沟通协作,为需要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保单,解决当事人无能力提供担保财产的困境。自2017年起,将此项工作纳入立案、民事审判法官的绩效考核指标范围。

2、做好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的衔接。立案或民事审判团队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6号)的规定,以“执保字”案件类型重新立案,移送执行局执行。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中已提供准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诉讼服务团队和各民事审判团队直接裁定保全具体财产,不再进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但确因客观原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只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保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申请保全人的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网络查控,查询到有裁定保全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的,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在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在三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保全裁定立案移送执行后,执行法官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财产申报

4、案件移送执行后,执行法官应当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申报财产,申报财产的时间段应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同时,应当制作执行笔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模式化询问。

5、对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将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行为作为拒执罪的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三)财产调查

6、依职权调查。对所有金钱类给付案件,应当在移送执行后2日内启动网络查询,并在查询结果反馈后对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同时,应在案件移送执行后十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等网络查控尚未纳入查询范围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再次,应在案件移送执行后一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财产的调查核实。

7、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当在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四)财产控制

8、对于查询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银行账户,应在三日内完成控制措施,对于不动产等财产,应在十日内完成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

(五)财产评估

9、对于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启动评估程序,移送本院外委办办理委托评估等事宜。

10、收到外委办移送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制作执行笔录,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1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依法处理。

(六)财产拍卖

12、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且评估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启动拍卖程序。

13、拍卖财产原则上采取网络拍卖,并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规定执行拍卖事宜。对不宜采取网络拍卖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传统拍卖或变卖。

(七)执行款发放

14、对于当事人以现金支付的执行款,应向其出具本院专用结算收据。

15、对于已进入本院执行专户的执行款,应当在30日内兑现给申请人,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能领取执行款的,承办人应当附情况说明并经领导审批附卷。

16、通过本院执行专户兑现执行款,须按本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17、对于进入执行专户的案件款,院财务室应每两日与执行专户开户行对接,做到款进即知,并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核对入账信息。在发放案件款时,院财务室应开辟多种支付渠道(现金支票、账户转账等),方便当事人领取。

18、对暂存在执行专户的案件款,院财务室每月应打出清单,交执行局核对,做到“人、案、款”一一对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八)委托执行

19、对于其他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委托办理事项,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1号),依法立案、执行、办理、回复。

20、对于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在省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特殊情况需异地执行、办理的,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九)终本案件

21、终本案件必须穷尽执行措施,应当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6号)的规定执行。

22、终本案件要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2)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

3)制作终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并上网公开;

4)终本案件报结案后三日内,纳入终本案件信息系统管理;

5)建立终本案件台账,每半年对终本案件进行一次网络查询,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6)对有财产而缺乏处置时机而终本的案件,应当台帐管理,确保被查封财产的续封等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得到无缝衔接,不出现因承办人更换或人员变动致使财产流失的情形。同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尤其在适当的时机对执行法官予以提示。

23、对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要在本院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十)现场执行记录

24、确保执行局执行人员人手一台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需满足摄像、照相、录音等要求,同时应与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实时对接。

25、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凡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均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行情况。

26、对强制执行中是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案件,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十一)执行转破产

27、根据案件情况,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应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转入破产程序。

28、对在执行中发现符合破产条件的,要力争转入破产程序处理,终结执行程序。

(十二)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29、所有执行案件从立案执行后全部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细化分工,明确每个节点的具体责任人,做到及时完整录入。

二、关于阳光执行

(十三)财产查控、处分告知

30、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都应制作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被执行人或通知被执行人亲属及相关厉害关系人。

(十四)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

31、案件立案执行后,从发出执行通知书开始,财产调查、控制、处分,执行款交纳、兑现,结案等各个主要流程节点,都通过“三公开一沟通”机制向当事人公开。

(十五)执行文书公开

32、除网络查控系统自动生成的执行实施类的裁定书不上网公开外,其余执行裁定书(包含执行异议审查、终结执行、终本执行)一律上网公开。

3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终本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十六)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

34、对上级法院发布和本院制定的执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及时在本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微博平台予以公开。

三、执行质效

(十七)实际执结率

35、每一年度,执行完毕的案件数应占执行结案数的60%以上。执行结案数应占年度收案数的85%以上。

(十八)个案的执行到位率

36、个案的执行到位金额(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应达到个案申请执行标的的95%以上。

(十九)执限内结案率

37、执行期限内结案数应占执行结案数95%以上。

(二十)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

38、对立案受理的执行异议类案件,应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查,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同时,执行异议案件结案率应达100%。

(二十一)网拍率

39、网络拍卖案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坚持司法网络拍卖是常规、其他拍卖是另外的原则,做到有拍卖的案件都进行网拍,提升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提高网拍率。网拍案件数应占拍卖案件数的95%以上,除不适用网络拍卖或当事人申请采用传统拍卖的案件,一律采用网络拍卖。

(二十二)执行行为撤改率

40、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与执行案件数的占比应严格控制在1%之内。要以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为契机,加强执行干警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升干警办案水平,规范执行行为,降低执行行为撤改率

(二十三)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

41、执行案件立案与送达执行通知时,应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执行人员被投诉的比率应在1%以内。

42、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比率应在1%以内。

43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比率应在万分之一以内。

44、因执行人员的行为等造成国家赔偿的案件比率应在万分之一以内。

44、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到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严格执行审执分离和流程管理程序等制度。在执行局内部设立兼职纪检监察员,保障廉洁执行。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对执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进行,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四、执行保障

(二十四)执行指挥中心

45、执行异常警示。通过建立执行指挥中心,以信息化促进大执行。对个案的执行通过大数据分析提供执行信息。同时,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对个案的异常警示,起到规范执行行为的效用。

46、消极执行筛查。对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通过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对长期未结案进行消极执行筛查。发现存在消极执行行为时警示提醒,同步向承办人员及执行领导反馈。

47、终本案件管理。建立终本案件台账,每半年对终本案件进行一次网络查询,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五年内定期筛查,发现财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同时,裁定终本的案件,由执行积案清理组管理、筛查。

48、案款管理。设立执行专户,在执行局设立内勤1人负责执行案款的管理。每半年应清查一次,及时将清查结果通报执行案件承办人员。同时,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做到每笔款项“四应对”:与案件对应,与案号对应,与当事人或案件相关人员对应,与用途对应。并做到及时收取与发放。

49、委托执行管理。对于委托本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或单项事务,应由执行内勤进行台帐管理,并纳入执行指挥中心系统,由执行局长督促个案承办人员进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委托法院。

50、决策分析。执行指挥中心应具备辅助执行法官的功能,基于执行案件信息,为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图形化的方式提供全方位的线索分析平台,为执行法官提供有价值的执行案件关联的线索,帮助执行法官针对执行款物、三角债、多角债等执行难题进行分析,有效辅助化解执行难等问题,为执行法官办理案件提供有效的司法辅助。

51、远程指挥。建成的执行指挥中心,需满足通过音视频的移动平台设备和4G单兵系统设备,实现外出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和储存,并且指挥中心可根据执行现场实时回传的音视频信号,进行远程指挥和监督,下达执行命令。

52、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保证每天有1人值班,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24 小时随时出警。需要实行快速行动的,应迅速报告值班领导并向快速反应小组发出执行命令。

(二十五)人员保障

53、执行人员比例。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5%。本院编制人数为78人,在编执行人员应为12人。

54、执行法官员额。本院为执行团队配备员额法官2名。

55、轮岗制度。新入额员额法官应首先安排至执行局从事执行工作2年以上,在执行岗位工作满5年的员额法官应轮岗至诉讼岗位。

56、警务保障。执行局设立司法警察大队驻执行局中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主要由执行局管理。设中队长1名,司法警察2名。同时,对在执行局工作的非在编人员采用辅警管理身份。

(二十六)执行机构

57、审执分离。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促进执行工作高效运行,开展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工作。对需要实施裁决权的执行案件,由执行局员额法官交叉办理。

(二十七)执行装备

58、执行局执行人员人手一台单兵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需满足摄像、照相、录音等要求,同时应能满足与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实时对接。

(二十八)执行救助

59、完善司法救助体系,在《安顺市平坝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扩宽救助渠道,与政府智能部门形成协调机制,增强司法救助范围及工作。

(二十九)执行工作方案

60、本院已指定《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三十)争取地方支持

61、目前在平坝区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已于2016年9月7日会同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协助解决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难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下一步,将在2017年上半年内争取区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三十一)争取地方支持

62、争取与省市区各级广电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对在执行中的好案例进行宣传采访。同时,引入媒体曝光协助执行的机制,严厉打击老赖行为。

63、借助本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契机,定期向社会发布拒执罪的案例。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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