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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bet365足球比分007   作者:洪丹丹   点击数: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相互分工、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做到立审执统筹兼顾。

第二条  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办理案件时,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力求案结事了。

(一)立案部门应仔细审查立案信息,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和释明,要对财产保全保险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逐步扩大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使用。

(二)审判部门应充分考虑裁判的可执行性,并重视运用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

(三)执行部门应加强与立案、审判部门沟通,注意弥补裁判文书的不足,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第三条  财产保全措施由立案、审判部门作出裁定,执行部门负责实施。对于标的物是不可分割的财产,例如不动产,可以超标的查封。对于标的物是可分割的财产,严禁超标的查封。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要优先选择易于变现、财产权属明晰、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要及时依法变现或委托评估拍卖,提存价款,并将相关情况记录。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立案人员应当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按照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要求提示当事人详尽载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包括企业代码、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暂住地、手机号码等。立案部门应加强对申请执行书与执行依据的审查,对于执行依据附条件、期限的,应审查条件是否成立。

第五条  立案人员应当重视对案件特殊信息的收集,对申请人为特困群体、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或者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在立案时应予以提示。

第六条  立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或被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财产线索以及诉讼和执行风险等内容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第七条   立案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人民法院辖区,而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引导申请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立案部门应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作出保全裁定并移交执行部门实施保全。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当事人提出保全、续保或解除保全申请的,由原作出财产保全的部门负责续保或解除保全。

第三章  审判

第九条  审理中应查明: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要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详细住址(户籍所在地与现住所地不一致的应一并载明,其中城镇户籍的应具体到小区和门牌号,农村户籍的应具体到村组)。2、当事人为单位的,必须注明法定代表人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和住所地。

第十条  调解中应当告知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提供担保,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执行、担保履行条款,建立担保履行机制。经调解后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在调解书中应当载明义务人第一期债务未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全额申请执行,并有权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或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在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积极、正面引导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使用。对于追索人身损害赔偿费、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涉及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的案件,立案、审判部门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诉讼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由审判部门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判部门制作裁定书,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后,由执行部门实施。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选择部分财产即可满足诉讼请求的,可选择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

第十三条  审判人员要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判文书主文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执行。判决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具体金额、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标准及给付期限;判决交付特定物的,应明确特定物的规格、数量、型号,应做到实地察看勘验,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描述;判决交付种类物的,应明确种类物的数量、大小等;判决恢复原状的,应明确将受到损坏的有体物修复如初的程度。判决排除妨害的,要明确方位、内容等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已经届满的,应当通知公诉机关或自行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在财产犯罪案件中,应查明在侦查阶段的查封、扣押、冻结情况。审理期间发现涉案财产,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性措施,防止涉案财产流失。

第十五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应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刑事审判部门对扣押在案权属明确的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商品等,可先予拍卖或变卖,价款予以保存或提存。

第十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详细、明确列明涉案财产、涉案金额以及被害人等内容。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财产。刑事审判部门应每季度对   刑事案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建立专门台账进行管理。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

第四章  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立案部门受理后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需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交由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并移交执行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执行人员在接受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了解该案件诉前、诉中或者执前是否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  执行部门应当依法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依法、规范、高效地执行每一件案件,执行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第二十条  执行部门认为裁判文书表述不明确、难以执行的,应通过向审理阶段法官了解情况等方式予以明确;确无执行可能的,应与立案、审判部门协调后,向当事人释明,视情况决定是否引导其再次提出损害赔偿等替代救济方式的诉讼;协调不成的,及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判部门应配合执行部门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涉及处置权争议问题,包括执行处置权争议、执行处置权与诉讼保全争议、刑民交叉争议等,由执行部门主持协调,并出具相应协调决定,相关审判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于群体性案件的处理问题,同一被执行人涉及若干案件或者案件涉及审理、执行等多阶段,应当告知申请方,符合破产程序的,建立执转破机制,按照破产程序办理。不符合破产程序的,由执行部门来统一管理,专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出现的判决书主文与笔录不吻合的情况,在可以补正的范围内由原审法官解决,不可以补正的交由审管办解决。

第二十四条  支付令案件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材料时,应当向被申请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制作释名笔录入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于立案、审判人员工作中不注意立执、审执兼顾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以及执行人员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损害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上述条款的实施由院审管办监督落实,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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