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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法院法官心语】鲁应萍:《西窗法雨》读后感
来源:bet365足球比分007   作者:鲁应萍   点击数:0

《西窗法雨》读后感


作者简介:鲁应萍,女,贵州财经大学法学学士,平坝法院执行团队总内勤

 

刚来法院,同事就向我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在读《西窗法雨》之前,我总认为文学与法律是相隔很远的,但读了《西窗法雨》以后,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完美地联姻的。《西窗法雨》一书将法律知识用文学的手法娓娓道来,言语精简、幽默风趣。作者在精彩的叙述过程中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想要讲述的道理,让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中,却已经开始了对故事的领悟。《西窗法雨》使人不禁想起了杜甫《春夜喜雨》中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寓意,将法律知识化作细雨随风潜入人心,让读者心里掀起波澜。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法律形式上的正义》使我颇有感触,正义在法律中是根本的,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故事中的新闻记者被依有关秘密法律处决,而人们却不知道他去了哪里,即使最后知晓他被依法处死,也不知道他究竟因违反哪条法律法规被处死刑,只知道他是被依有关秘密法律处决。对于这样秘密的法律,人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看法:它肯定是邪恶的,认为它是邪恶的、非正义的,人们毫不犹豫地认为它不是法律。所以,法律必须公开,必须清楚且不溯及既往,做到法律内容及形式上正义,从而才能让人们知道怎样行为或不行为,才能谈到法律的治理。

《西窗法雨》中《法无明文不处罚》一文中,引用曼利市政府因感到裸体运动有碍观瞻,易于诱发邪念,决定向法院起诉,诉请判决禁止这类伤风败俗的裸体展示。然而,法院并未支持该诉求,而是以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种不当着装的法律处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不着装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曼利市政府的起诉,这说明了涉及公民的法律处罚,法院必须慎而又慎,做到法无明文不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正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的道理。即指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西窗法雨》中《“事实”和“证据”这两个词》一文中,引用贝纳多作为一个无字据借款纠纷案中的亲身经历的证人,贝纳多成为法官后,承办了一个借款纠纷案,因原告借钱给被告既无字据也无证人,只得判原告败诉的故事来告诉读者,在审理案件中,法官的工作是裁判而不是证实,法官要在争议中确定是非而不是做证人,法官虽然有可能亲身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却不能以此先入为主,不能凭主观判断,而是应该作为一个“局外人”,只能看到双方提供的证据,只有通过对证据的认定,才能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而法院通过认定证据来认定案情,继而适用法律做出判决,也将法院的审判功能指向了未来,即提醒人们当发生纠纷时,凡事以证据为准,没有有效证据是无法证明其所说的事实的,是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中作者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而言语风趣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对法律的思考,也极具启发性。作者不是塞给你一些法律道理,而是力争用他的讲诉来调动你的智慧,让你懂得法律不只是刑、不只是那些条文,法律离我们很近,法律是人类的一种智慧,法律是应该是活的,活在生活中,更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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